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有哪些權利?什么是相鄰權?
2023-05-10 16:21:35 來源:稅法網
一、鄰居矛盾如何才能起訴
民事訴訟基本步驟如下:
⑴起訴:當事人書面或者口頭起訴。(第109、110條)
⑵審查立案: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審查后決定立案(第108、111、112條)
⑶庭前準備:主要包括①送達書狀,②告知權利義務以及合議庭成員,③審核材料、收集證據,④通知必要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⑤通知開庭并公告,⑥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⑦宣布法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詢問回避這七項內容。(第113-119條、第122-123條)
⑷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求最后意見、調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二部分,當事人可以提交新證據。(第124-128條)
⑸裁判:包括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方式。當庭宣判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應立即發給判決書。(第124條)
二、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有哪些
土地或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筑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三、什么是相鄰權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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