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分公司法人和負責人有什么區別?
2023-05-15 16:44:52 來源:律速網
一、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所以分公司只有負責人,不具有法人,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法人和負責人有什么區別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民法典》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
負責人是經營單位及分公司的登記注冊事項之一。負責人是指代表經營單位及分公司行使職權、主持經營單位及分公司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人。一般由經營單位或分公司所從屬的上級法人單位(企業法人、公司或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任命。
三、分公司變更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并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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