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再審申請期限是多久?哪些人屬于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2023-05-06 13:58:55 來源:法評網
一、行政訴訟再審申請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與民事簡易程序部分相似,包括獨任審判,舉證期可以當事人協商,除判決書等文書可口頭送達,必要時人民法院可將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與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由基層法院審理不同,行政訴訟的建議程序對法院級別沒有要求,審理期限為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天之內,可當庭宣判可定期宣判。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第十章附則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三、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包括哪些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又可稱為訴訟主體,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訴訟人。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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