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管轄權是什么?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2023-05-29 09:20:44 來源:法制法律網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管轄是確定對某個行政違法行為應由哪一級或者哪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處罰的法律制度。行政處罰的管轄權與行政處罰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行政處罰權是國家賦予一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的權力;管轄權則是指對某個具體的行政違法行為在行政機關內部由哪個、哪級、哪里的行政機關予以實施的問題。一方面,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有行政處罰權是確定管轄權的前提,凡是不屬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范圍內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管轄,如刑事案件就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而另一方面,管轄權是行政處罰權的進一步落實,行政處罰權只能通過管轄權來行使和體現。因此,凡是確定了行政機關或者被授權、委托的組織對違法行為有管轄權,這個行政機關或者被授權、委托的組織對該違法行為就有權實施行政處罰,同時也有義務實施行政處罰。
對屬于自己管轄的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罰,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管轄權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進行劃分,明確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決行政處罰主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主要依據。
明確規定行政處罰主體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權,有利于防止處罰主體越權處罰或者重復處罰,同時也可以對那些有管轄權而不認真行使職責的處罰主體進行約束。使行政機關能夠盡職盡責行使權力,使行政違法行為能夠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從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管轄問題是規范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之一,它是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明確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權,才能有效地對違法行為給以制裁,同時有利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處罰的管轄是一個十分復雜而又重要的問題,因此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處”。用以解決行政處罰過程中由于管轄權不清而帶的種種問題。這一規定確定了行政處罰管轄的一般原則,也包括了行政處罰的地域管轄以及級別管轄等幾方面的內容。
確立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是以有利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權,有利于及時有效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前提的。第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動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因此,在行政處罰管轄問題上,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為了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時糾正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組織進行行政處罰,是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地為管轄的基本原則。本法在起草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為保證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應當規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往往違法行為的發生地與其發現地是不同的。為了減少行政處罰管轄中的爭議,有利于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確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第二,解決了級別管轄問題。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縣級政府。在通常情況下,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如縣政府、縣工商局等行政機關管轄。這樣規定有利于行政機關及時地發現違法行為并便于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罰決定,也有利于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同時,也考慮到行政處罰案件僅僅由縣級政府管轄是不夠的,有些案件需要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行政部門管轄,因此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三,對職能管轄作出規定。為了使行政處罰更準確,體現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精神,行政處罰法作出行政處罰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的規定。如對擾亂集貿市場的行為,應當由工商管理機關管轄;污染環境的行為,就應當由環保機關管轄。
社會生活是錯綜復雜的,為了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國都按照行政管理的需要,設置多個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對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管理權。我國的行政管理活動也是如此,各行政機關都是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使各自的職權。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它具有行政權的特征,因此,行政處罰權的行使也必須依職權進行。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處罰權與行政權又有所不同,有行政管理權的機關不一定都有行政處罰權,同時對此種行政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機關對彼種行政違法行為就不一定有處罰權,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行政違法行為要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這一規定,充分考慮到了行政管理專業化的特點,有利于行政機關管理,有利于行政處罰的準確,同時便于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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