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是不是離婚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況是哪些?
2023-07-04 09:40:2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可以拒絕簽收嗎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可以拒絕簽收。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經人民法院調解,送達調解書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都視為調解未成。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對調解無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調不決。
二、
離婚調解書是不是離婚證
法院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后,雙方未達成和解的,如果雙方已經感情破裂的,法院會準許雙方離婚,離婚調解書相當于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
離婚調解書生效后能申請再審嗎
離婚調解書生效后能申請再審,但是需要有法定情形出現。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如果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請再審。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法,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在審查后符合規定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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